先进合理的设计,专业化的生产
2009年7月20日,家住李沧区东山的张先生因家中冰箱不制冷,将冰箱送至李沧区某电器维修中心做维修,经维修中心工作人员检查后称该消费者的冰箱压缩机坏了,可以更换压缩机。工作人员介绍说一部压缩
机价格300元,维修中心对该压缩机保修一年,于是张先生便同意更换压缩机,并当时付给压缩机款300元。
2009年8月11日,张先生接到了维修站的电话,维修站工作人员称冰箱已维修好,但张先生取回冰箱后使用了不到6天,冰箱又犯了不制冷的老毛病。张先生只好又去该维修部询问情况,经修东西的人检查后称该冰箱的控温器有问题,要求更换,但修理部没有同一品牌的控温器,有其它品牌的控温器,在该冰箱上也能够正常的使用,消费者又同意进行了更换。
第二次修好拿回家使用后不久,张先生发现冰箱又出现了一直不停机的现象,于是再次送到维修站维修,就这样反反复复维修了4-5次,至2010年3月18日冰箱的压缩机又坏了消费者再次去找维修站说明情况,维修站的工作人员以业务繁忙为借口,拖延时间不予解决。2010年7月19日消费者无奈之下拨打了12315投诉专线可以帮助解决。
工商李沧分局工作人员接到投诉后,立刻派出人员对整个事件经过向消费者张先生和维修店的负责人调查核实,经过调查了解情况后,认定消费者投诉的情况基本属实。经过耐心向经营者讲解《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及《部分商品修理更换退货责任规定》等有关法律和法规,维修店负责人认识到自己的错误并愿意承担相关责任。
经调解,双方意见达成一致,经营者同意给消费者退还收取的修理费300元,消费者表示满意。
维修店由于技术水平有限,多次维修却未彻底修好,让人怀疑其是不是真的存在不据实修理,夸大故障,多收取零件费、修理费的嫌疑,在更换的零件出现质量上的问题时,修理部又故意拖延时间,侵害了消费者的合法权益,应该逐步的提升技术水平以能够很好的满足消费者的基本需要。
法律援引:《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二十三条的规定:“经营者为广大购买的人提供商品或服务,依照国家规定或与消费者的约定,承担包修、包换、包退或其他责任的,应当依照国家规定或者约定履行,不得故意拖延或无理拒绝”及《部分商品修理更换退货责任规定》第六条的规定:“(一)承担修理服务业;(二)维护销售者、生产者的信誉,不得使用与产品质量状况,保证修理后的产品能够正常使用30日以上;(三)保证修理费用和配件全部用于修理。接受销售者、生产者的监督和检查;(四)承担因自身修理失误造成的责任和损失;(五)接受消费者有关产品修理质量的查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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