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质检总局答网民关于机动车“油改气”工作的留言

点击次数:   更新时间:2024-09-15   【来源:新闻中心

  :李总理,您好!最近,了解到国家质检总局特种设备局下发的关于征求《关于逐步加强机动车“油改气”安全管理工作的指导意见(征求意见稿)》意见的函(质检特函〔2014〕42号)。本着对国家和对天然气事业健康发展负责的理念,我有以下建议:

  这类事故在300多万“油改气”车辆中究竟概率是多少(单位:次/年万辆)?跟燃油车是否做过比较?事故发生率是呈上升还是年年在下降态势?发生意外事故的车辆中有多少是改装车,多少是原装车?

  以我国最先推行“油改气”的自贡市为例,从1989年算起,至今已整整25年,没发生一次因改装问题造成的CNG汽车事故。目前全市CNG汽车的保有量已达1.7万辆,其中约90%以上是改装车。2005年以前所发生的几次事故中,有两起是因气瓶质量造成的爆瓶事故(幸未伤人);有一起烧车事故则是由于气瓶安全阀质量原因引发;有两起捷达轿车烧车事故则恰恰是原装车。2005年至今尚无一起CNG汽车安全事故发生。据本人了解,近三年来泸州发生的三起CNG公交车烧车事故,今年宜宾发生的一起CNG公交车烧车事故,均为原装车辆。

  《道路交通安全法》2003年修订通过时,CNG汽车尚未成全国推广之态势,建议根据现在的真实的情况加以修订。其实,四川、陕西、新疆、内蒙古等地的公安交通管理部门都作出了对“油改气”汽车“开绿灯”的妥善解决的方法,彰显了“不唯书、只唯实”的担当风范。

  目前《公告》内的燃气汽车大多数都是10万元左右或以下的低端车辆。中高档轿车很少有。

  1.国务院要求的是“加快发展天然气汽车”。油改气一旦被叫停,则每年将减少60-80万辆天然气汽车保有量的增加。

  2.国务院要求的是“加快加气站建设”。一旦油改气被叫停,天然气汽车的年增量将至少减少四分之三,相应的加气站建设速度必然会减慢下来,与之相关的整个天然气汽车装备制造产业也将萎缩。

  3.更重要的是直接引发国家能源战略的一个重要目标——“2020年天然气占一次能源消费量的比重达到10%以上”难于实现,是因为2015-2020年这6年期间,若叫停“油改气”,将减少400-500万辆天然气汽车,相应的将减少数以百亿立方米计的天然气消费量。

  全国各地具有合法资质的改装厂数量至少几千家(如山东1049家,新疆277家),从业人员数以万计,一旦叫停无异于被端走了“饭碗”。这几千家改装厂都是由各地质监部门核发了气瓶安装许可证的,并配备了改车的专用机具设备。和建厂均要消耗大小不等的投资和运作成本。本来合理的“油改气”行为一旦被叫停,则必将转为大范围的地下活动,一如各地的“黑车”现象一样。大不了年审时多一个气瓶拆装工作而已。显然这样的“油改气”车辆反而会带来监管上的困难,造成防不胜防的安全隐患。

  1.进一步加强对天然气汽车改装厂的监督管理,就像四川省清洁汽车办公室那样,多年来对天然气汽车的改装工作进行了事前、事中和事后的规范性管理,制定了一系列的操作性颇强的管理文件。促进了四川天然气汽车走上了可持续的健康发展道路。

  2.改装车竣工后应送当地具有车辆安全检验资质和天然气汽车专用装置检验资质的法定检验机构进行检测验证,合格后方允许投入使用。

  3.“油改气”应该继续提倡还是叫停,事关重大影响区域大到全国。希望广泛听取行业内专家及改装厂的意见,最好能将征求意见稿发到各大网站,让广大群众来讨论和评判。

  质检总局回复:李*昌同志,您好!您的留言收到,感谢您对机动车“油改气”工作的关心!现将有关情况说明如下。

  机动车“油改气”涉及人民群众的出行安全,针对危化品事故高发频发的现状,国务院安委会格外的重视,全国危险化学品安全生产监管部际联席会议专题研究,形成会议决定。按照危险化学品安全生产监管部际联席会议第五次、第六次会议纪要的要求,从2013年起由质检总局牵头,发改委、工业与信息化部、公安部、住房城乡建设部、交通运输部、国家安全监管总局组成联合调研组,用两年的时间,对在用机动车“油改气”工作进行调研,研究提出加强安全监管工作措施。

  2013年5月20至23日,联合调研组成员在四川、湖北开展调研工作,实地参观走访了机动车“油改气”改装企业、整车生产企业、天然气汽车加气站、车用气瓶检验机构、车辆检验机构等单位,并邀请相关单位、用户和有关部门人员召开座谈会,了解机动车“油改气”安全管理、质量运行及事故情况,听取意见建议。在采取实地调研的同时,质检总局及安监总局还部署对全国在用机动车“油改气”基本情况、存在的问题隐患和意见建议进行了书面调查,形成了调研报告和逐步加强动车“油改气”安全管理工作指导意见(草案)。

  目前,燃气汽车“油改气”车辆最重要的包含两类,一类是《车辆生产企业和产品公告》批准的整车公司制作的燃气(燃油)汽车,另一类是将在用燃油机动车改装成为燃油燃气两用燃料机动车,即在用机动车“油改气”车辆,主要是由一些汽车修理单位按照《燃气汽车改装技术方面的要求》(GB/T18437.1.2-2009)等标准做改装。

  目前,全国31个省、自治区、直辖市均有燃气汽车使用,全国在用燃气汽车据初步估计有290万辆,其中公交车约13万辆,出租车约78万辆,私家车约196万辆,其他车辆约3万辆。全国从事在用机动车“油改气”的企业3156家。在用车用气瓶约352万只,其中CNG(压缩天然气)气瓶335.7万只,LNG(液化天然气)气瓶4.4万只,LPG(液化石油气)气瓶11.8万只。

  我国燃气汽车已由早期的政府主导型发展模式发展到目前的市场主导型模式阶段,产业正在进入加快速度进行发展期。

  一是整车企业逐渐重视燃气汽车的研发和生产。通过两个“五年计划”的推广应用示范,燃气汽车产业初步建立。我国燃气汽车的产品型谱完整、系列齐全。截止目前,累计有超过60家企业的近400个燃气汽车车型(包括底盘)进入国家机动车新产品公告,产品覆盖客车、轿车、货车、市政专用车等多个细分市场;其中,双燃料汽车车型有254个。

  二是燃气汽车关键零部件研发和产业化发展迅速。国内现有20多家企业生产近百款燃气发动机,功率覆盖范围从40kW到400kW。我国已形成全系列车用气瓶的设计与生产制造技术,气瓶产品质量和安全性能够有效保障。我国已自主开发出减压器、电控单元ECU、燃气喷嘴等燃气汽车专用装置。加气站净化装置、储气装置、压缩机和加气机等加气站设备全部实现国产化。

  截止目前,我国已形成较为完整的燃气汽车标准体系,已制定实施国家标准和行业标准50多项。燃气汽车已纳入工信部《车辆生产企业和产品公告》和强制性产品认证管理,燃气汽车产品管理日益规范,在源头上保证了燃气汽车性能可靠、使用安全。

  依据《道路交互与通行安全法》第十六条第(一)款规定“任何单位或个人不得拼装机动车或者擅自改变机动车已登记的结构、构造或者特征”。国家强制标准GB7258-2012《机动车安全运行技术条件》12.5.1条款规定,“不准许用户改动或加装燃料箱,不准许用户改动燃料管路”。在用车“油改气”的最要紧的麻烦就是“合法性问题”。

  一些改装厂在车辆改装完成后退出改装市场,已经改装的车辆沦为无质保和维护主体的车辆;部分改装的车辆在安全检验时,车辆安全检验机构责令用户恢复改装前的状态,安全检验合格后再次改装,多次拆装车辆安全无法保障;改装后的车辆责任界定不明确,引发改装车的投诉、质保、理赔等问题,整车厂不再对改装后的车辆提供质量保证,保险公司拒绝理赔,安全检验单位拒绝检验等,改装车辆安全风险隐患问题突出,消费者的权益得不到保障。

  目前国内从事在用机动车“油改气”的大部份改装企业是汽车维修企业或气瓶安装企业,这一些企业没有列入工信部《车辆生产企业和产品公告》,不具有合法的汽车改装资质。汽车维修企业或气瓶安装企业本身生产装备简陋、技术水平不高,缺少必要的管理流程、作业规范、检验规程,缺少必要的排放检测设备,低价恶性竞争,很难保证改装车的性能和安全性以及改装车排放性能。在没有汽车制造企业的改装图纸和技术指导的情况下,加上原车发动机工况不适用于燃气,改装车辆很难达到有关标准规定的安全和排放要求。如:发生漏气现象,动力性能差,启动困难,不节能,排放不达标,发动机存在一定损害,无法通过车辆安全检验。

  国家在燃气专用装置、管路及接头等部件方面虽颁布了相关的技术标准,但都是推荐性标准,对这类产品没有强制性要求,此外也缺少专用装置的检验标准,没有专业的检验检验测试的机构,无法有效地对装置进行检测验证检测。改装厂也没有能力进行检测验证检测,很难保证改装车辆的使用安全。

  机动车“油改气”涉及的部门多,由于法律规定及各部门职能所限,需要多部门协调,实施联合监管。经发改委、工业与信息化部、公安部、住房城乡建设部、交通运输部、国家安全监管总局、质检总局多次研究,《质检总局特种设备局关于征求关于逐步加强机动车“油改气”安全管理工作的指导意见(征求意见稿)意见的函》(质检特函〔2014〕42号)目前下发各省征求地方有关部门意见。在征求意见稿中提出以下加强安全监管主要工作措施:

  (一)鉴于《道路交互与通行安全法》及《车辆生产企业和产品公告》等法规有明确规定,且目前燃气车辆整车制造企业产品已满足市场需求。经各部门多次研究认为,应鼓励使用整车制造公司制作的燃气汽车,停止在用机动车“油改气”行为。

  (二)明确职责,完善监督管理体系。依法监管,加强对已改装车辆的监管,逐步淘汰改装车。今后,未经工信部《车辆生产企业和产品公告》和强制性产品认证的企业,生产或改装的燃气机动车辆不予上牌和办理气瓶使用登记。

  《质检总局特定种类设备局关于征求关于逐步加强机动车“油改气”安全管理工作的指导意见(征求意见稿)意见的函》(质检特函〔2014〕42号),已在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网上发布,请关注。我们将根据反馈的意见,认真研究,妥善处理。我们始终相信,有关部门对“油改气”车辆实施依法监管,将我国燃气机动车监管纳入法治轨道,不但不会对我国燃气汽车的发展带来影响,反而更将促进燃气汽车数量和安全质量的可持续提升,为节能减排和公共安全做出贡献。您提的宝贵意见我们将与有关部门一同研究。我们会继续与您沟通工作进展情况。再次感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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